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丁学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杨春晗与被执行人丁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丁学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杨春晗发现被执行人丁学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