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23-1号
申请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高星,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芜经开诉保字第00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7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申请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万 洪
代理
审判员 王 瑞
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安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