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619号申请执行人陈变,女,汉族,住高陵区。被执行人黄小学,男,汉族,住高陵区。被执行人黄龙斋,男,汉族,住高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7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小学、黄龙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小学、黄龙斋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龙斋,黄小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小学在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高陵区支行营业室存款900元(账号:3700029401084672686)。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