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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1555号

叶光荣与青铜峡市金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光荣,青铜峡市金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1555号

原告:叶光荣,男,1952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师文化,退休教师,住青铜峡市。

被告:青铜峡市金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施宝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光荣与被告青铜峡市金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光荣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元,原告叶光荣负担604元,退回原告叶光荣605元。

审 判 长  李宗宏

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

人民陪审员  袁东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