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446号
原告:李永宾,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杜棍,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李永宾与被告杜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永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永宾负担。
审判员 崔现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