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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1290号

杨光国与杨海林、魏亮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光国,杨海林,魏亮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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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290号原告杨光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夏定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代递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陏州市曾都区南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被告杨海林,司机。被告魏亮泽,个体工商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与舜井大道交汇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国诉被告杨海林、魏亮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

原告杨光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对被告杨海林、魏亮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光国自愿负担。

审判员  代先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良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