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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022号

汪明双与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人电器商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明双,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人电器商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汪明双。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负责人:赵文选,监事。被执行人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人电器商城。负责人王忠卫,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85万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诉讼费29882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6179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受理河北金棕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件,未查找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林怀东

审判员  孙新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