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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辖10号

吴鹏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鹏,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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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辖10号

原告:吴鹏。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胡振斌,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鹏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黄山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吴鹏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其供电线路架设在原告所有的房屋墙体上,其线路架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对原告房屋墙体已经造成损害。原告现需修缮房屋,但因被告线路阻碍无法维修。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迟迟不予理会,导致原告只能在外租房居住。现起���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迁移架设在原告所有的房屋墙体上的线路,恢复墙体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院干警系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的共有权人系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干警,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且被告也提出申请要求案件异地管辖,故安徽省屯溪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 勇

审 判 员  刘国栋

代理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旭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