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247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雍景豪园御景台30栋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366803-6。
法定代表人:冯欣。
委托代理人:姜健彬,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芸越,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陈钊,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越、陈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劲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坤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