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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650号

张金菊与徐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金菊,徐耀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650号

原告:张金菊。

被告:徐耀忠。

原告张金菊诉被告徐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金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张金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