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650号
原告:张金菊。
被告:徐耀忠。
原告张金菊诉被告徐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金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张金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笑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