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杨锡洪,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杨泽光,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郑智东,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杨锡洪与郑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金融、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管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不能实现申请人的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帮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