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世福州南路18号。法定代理人杨新军,行长。被执行人唐正明。被执行人索世玲。被执行人陈卫忠。被执行人纪保国。被执行人青岛慧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集村。法定代表人唐正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卫忠、纪保国、索世玲、唐正明、青岛慧康服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