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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1461号

罪犯杨立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杨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1461号罪犯杨立平,男。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梅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立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8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立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立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立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连启

审判员  王 娜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