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财保95号
申请人:陈继国。
被
申请人:汤建希。申请人陈继国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建希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继国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汤建希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陈继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
审判员 邵胜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