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629、1630、1631号申请执行人蒋勇华。申请执行人孔文斌。申请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骆泽雄。被执行人朱倩。本院以(2016)湘0121民初2377号、2733号裁定书,查封骆泽雄、朱倩所有的位于龙塘安置小区C17栋101、201、301、401、501整栋房屋。现骆泽雄、朱倩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骆泽雄、朱倩所有的位于龙塘安置小区C17栋101、201、301、401、501整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