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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629、1630、1631号

蒋勇华、孔文斌等与骆泽雄、朱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勇华,孔文斌,徐伟,骆泽雄,朱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629、1630、1631号申请执行人蒋勇华。申请执行人孔文斌。申请执行人徐伟。被执行人骆泽雄。被执行人朱倩。本院以(2016)湘0121民初2377号、2733号裁定书,查封骆泽雄、朱倩所有的位于龙塘安置小区C17栋101、201、301、401、501整栋房屋。现骆泽雄、朱倩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骆泽雄、朱倩所有的位于龙塘安置小区C17栋101、201、301、401、501整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