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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369号

廉中军与张玉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廉中军,张玉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369号申请执行人廉中军,被执行人张玉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中军与被执行人张玉坤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宋伟键

审判员  郭海雷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