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916-1号
原告:赵宝灿,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青岛铭琉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大涧社区居委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14230063800。
法定代表人:张明申,任公司经理。
原告赵宝灿与被告青岛铭琉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经审查该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手续,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庞秀霞
审 判 员 张洪臣
人民陪审员 卜祥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让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