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825号
原告:邓昌秀,女,1947年7月1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东(原告邓昌秀之子),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
被告:周俊杰,男,2001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周宗和,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
被告:谭弟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秀诉被告周俊杰、周宗和、谭弟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昌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昌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邓昌秀负担。
审判员 龙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