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109号
申请人:曹仁玉。
申请人:曹仁贵。
申请人:曹仁兵。
申请人:曹仁礼。
申请人:谢锦刚。
被执行人:邓世祥。
被执行人:邓世才。申请人曹仁玉、曹仁贵、曹仁兵、曹仁礼、谢锦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世祥、邓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蒙先
审判员 杜 宁
审判员 魏 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宗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