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63之1号申请执行人刘苗,男,1991年5月4日生,汉族,安徽当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柳璐,男,1988年11月15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鲍灵燕,女,1987年9月18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503民初18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柳璐、鲍灵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并于2016年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鲍灵燕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鲍灵燕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宣 圣 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阳新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