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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865号

冯保银与武邑县军涛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保银,武邑县军涛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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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冯保银。被执行人武邑县军涛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丙申,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冯保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1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李振山

审判员  林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