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897号原告梁洪斌,男,汉族,无业,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科左后旗教育局,位于科尔沁左翼后旗。
法定代表人:周长占,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斌与被告科左后旗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洪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洪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洪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光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秀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