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健辉,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宗克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王健辉与宗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健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宗克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宗克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张弘野
代理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