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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1113号

刘国庆与李金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庆,李金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庆。被执行人李金卓。刘国庆申请执行李金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冀10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国庆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玲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