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344号
原告:熊某某,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象贤(系熊某某姐夫),住桃花江镇近桃路新星二巷8附1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莫某某,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被告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以出现新的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熊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熊某某负担。
审判员 俞世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