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485号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总经理。被告辽阳市金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经营者陶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市金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四平市欧森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边立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风
代理
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