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3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根友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陈会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朝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