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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957号

(2016)闽民初字957号上诉人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涛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省莆田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蔡荣杰、蔡金珊、蔡颖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省莆田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蔡荣杰,蔡金珊,蔡颖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涛,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涛,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山,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276号。

负责人:肖文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工,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海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荣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荣杰,男,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金珊,男,汉族,1947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颖锋,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上诉人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省莆田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蔡荣杰、蔡金珊、蔡颖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涛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合众天成(福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毅

代理

审判员 黄 曦

代理

审判员 李振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汉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