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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1539号

薛翠艳与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翠艳,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薛翠艳。被执行人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迎宾大道南、体育中心对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翠艳与被执行人泰安泰山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厚忠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谭庆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