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616号
申请执行人:杨柏龙,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吴晓维,1962年9月17月,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民初字1331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0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1331号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彦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孝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