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835号原告辛某某,女,现住肇东市。被告张某某,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辛某某于2016年9月1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