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154号
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秦宏。
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