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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512号

郝北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北玲,寇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郝北玲。被执行人寇吕军。申请执行人郝北玲与被执行人寇吕军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0854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23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北玲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