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959号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姜福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凯,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冬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被告刘波,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实际住址不明,联系不上,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