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94号申请执行人田晓辉,女,汉族,生于1959年12月16日,住珙县。被执行人任晓辉,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5日,住珙县。由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