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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477号之三

陈忠义、陈庆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忠义,陈庆浩,谢友满,陈腾高,陈景文,李承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4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忠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庆浩,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谢友满,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腾高,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景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承位,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义与被执行人陈庆浩、谢友满、陈腾高、陈景文、李承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腾高名下坐落宁德市蕉城区富春路10号泰禾·红郡5幢1905单元房产,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庆浩、谢友满、陈腾高、陈景文、李承位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腾高名下坐落宁德市蕉城区富春路10号泰禾·红郡5幢1905单元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