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0017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被执行人王雨在,男。被执行人温娴娴,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云生
审 判 员 荣 丰
代理
审判员 云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苑晓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