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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661号

赵希武与杜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希武,杜玉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661号

原告:赵希武,住四平市。

被告:杜玉环,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武与被告杜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武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玉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希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武对被告杜玉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赵希武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玉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