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661号
原告:赵希武,住四平市。
被告:杜玉环,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武与被告杜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希武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玉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希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武对被告杜玉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赵希武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玉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