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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457号

谈某某与李某某、荆某某、西安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谈金玄,李玉莲,荆喜峰,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谈金玄,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384号。

被执行人:李玉莲,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班西村39号。

被执行人:荆喜峰,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班西村39号。

被执行人: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水流南街8号。

法定代表人:荆喜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谈金玄与被执行人李玉莲、荆喜峰、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查明被执行人李玉莲、荆喜峰、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谈金玄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2140000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