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896号原告胡X。被告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诉被告胡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姜跃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艳妮 百度搜索“”
原告胡X诉被告胡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896号原告胡X。被告胡X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诉被告胡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姜跃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