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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2215号

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蔡晓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蔡晓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3民初221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晓颖,33岁,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晓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惠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爱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乃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