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731号-2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肖政全,男,生于1971年2月1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肖政全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肖政全银行存款18400元,查封了肖政全位于邻水县的商业用房,但该商业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因此目前还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同时,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肖政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邻水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