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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731号-2号

肖政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肖政全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731号-2号

申请执行人:邻水县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肖政全,男,生于1971年2月1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肖政全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肖政全银行存款18400元,查封了肖政全位于邻水县的商业用房,但该商业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因此目前还不能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同时,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肖政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邻水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