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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043号

喻金兵与王卫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喻金兵,王卫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81民初4043号

原告:喻金兵,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卫龙,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2幢101、704-709室。

负责人:陈新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丹,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金兵与被告王卫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彬彬

代理

审判员  徐惠琴

人民陪审员  王涛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