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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124号之一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富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富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云园,组织机构代码794995205。

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富功,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富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6执21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国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