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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行审189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州山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州山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3行审18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贤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州山村民委员会(原绍兴县柯岩街道州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县国土罚[2009]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绍县国土罚[2009]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原绍兴县柯岩街道州山村“狗山对面”地段土地上建造厂房,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166.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166.1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66.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3166.1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人民币79152.5元。

本院认为,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绍县国土罚[2009]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州山村民委员会(原绍兴县柯岩街道州山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3166.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66.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红莉

审 判 员  桑伟强

代理

审判员  陈颖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