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142号原告刘勇,男,生于1972年11月30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王金龙,男,现年53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了原告刘勇诉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占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廷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