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永江,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秦太福,男,1944年2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贺代珍,女,1946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89485-7。
法定代表人:杨立法,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6)云06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东升支行有存款7256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云南安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东升支行的存款7256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逸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