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中执字第000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全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七里坝。法定代表人张启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强县明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广坪镇。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广坪镇。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中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强县明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全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先后从协助执行单位处划拨被执行人宁强县明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人民币342998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金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领取。经查,该公司及被执行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且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汉中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汉中执字第000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全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宁强县明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李 炜
审 判 员 :高彦春助理
审判员 :刘新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