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1851号
原告:张德安,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吴航,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张德安与被告吴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张德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 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欣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