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84号
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望湖山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738667506D。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女,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崔艳芬,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25元,由原告沈阳公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坤 来自: